《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

股票作者:2023-11-09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发布(图1)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可转债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股东资本金投入、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孵化器等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产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投集团”)所属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基金管理机构”)负责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负责督促产投集团建立完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指导产投集团优化基金布局,定期进行基金业务的跟踪监测和风险预警,并做好审计监督和违规问责等工作。

第六条 产投集团是出资天使投资基金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建立健全集团内统一的基金管理制度,建立完善投资决策、风险预警监测、风险应对处置和报告等机制,监督基金管理机构开展基金业务,并对基金管理机构建立考核评价、激励约束等机制,推动基金管理机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管理。

第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是基金运作的决策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基金章程等,做好基金“募、投、管、退”全周期管理,负责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制度体系,明确项目开发与筛选、尽职调查、项目估值、项目立项、投资决策、项目执行、投后管理等各个环节的流程和要求,建立投资项目适时退出机制,构建投资项目风险管控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防控;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对直投项目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四)按照管理权限,决策、实施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

(五)投后管理,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进行投资退出;

(六)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制定相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核算方法,妥善编制财务报表;

(七)按规定办理基金备案和信息披露等工作,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八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并对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提出投资建议。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九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可转债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至1000万元。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修订)》(皖科〔2018〕1号)规定执行,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三分之一,且天使投资基金不得作为单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第十三条 鼓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投资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遴选和决策

第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基金管理机构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实行常年征集、立项。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投资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200万以上(不含)的直投项目、设立子基金,由基金管理机构报产投集团进行决策;200万以下的直投项目由基金管理机构投委会自主决策。

(五)项目备案。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天使投资基金投资情况、退出情况报市国资委、市高质量发展引导基金公司、产投集团备案。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申报、遴选、决策按照《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实施,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推荐,由产投集团进行决策。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投资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天使投资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天使投资基金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结构性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的银行理财产品。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偿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5%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可转债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四条 参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有关规定,天使投资基金投资的股权项目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二十五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产投集团备案。

第二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项目退出,由基金管理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公司章程及内部决策程序决定,对股权转让项目的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收取等重要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书面决议。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项目退出时,投资协议中对转让事项事前约定并按规定履行备案的,可按事前约定依法决策。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未对股权转让价格事前约定的,在股权转让决策时,应当以独立的具备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为依据定价(评估报告或估值报告按规定报产投集团备案)。退出方式事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合肥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实施交易,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可转债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三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三十二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2%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三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年度退出项目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5%风险准备金,剩余部分汇总的投资收益,提取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局等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五条 产投集团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天使投资基金应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的支持力度,将支持情况纳入基金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合规性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4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会同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字来源:合肥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